东京证券交易所是在内阁总理大臣的批准下,开设交易所有价证券市场的股份公司。
东京证券交易所以前是会员组织性质的法人,根据修订的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股份公司的组织形态,因此,本交易所于2001年11月1日进行组织调整,变更为股份公司。
交易所有价证券市场的运营要求具有高度的公共性,所以东京证券交易所的章程规定,公司的运营以“为有助于保护公益和投资者,公正、顺畅地进行有价证券等的交易”为宗旨,同时明确指出,即使是股份公司组织形态,公司运营也将继续保证所开设的市场具有高度公共性。
东京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流通市场的中枢机构,拥有以下主要功能。
1. 提供交易等的场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里的交易等,是在一定的时间(交易开盘时)遵循一定的规则连续进行的,并持续发布该交易价格。
2. 交易等的管理
东京证券交易所中交易等的管理,包括市场内日常持续进行的市场内管理,和针对已成交交易等进行的交易审查。通过上述市场内管理和交易审查,对是否按照规则进行交易、价格形成过程是不是公正进行管理,同时在有违规或不公正的行为和交易时,对进行上述交易的会员采取适当的措施。
3. 有价证券上市
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只限于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在证券上市时,东京证券交易所要根据证券发行公司的申请对是否可以上市进行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的证券方可上市。
4. 上市证券的管理
为保证上市证券在上市后一直具备规定的资格,东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和上市证券的实际情况持续进行把握和管理,同时进行新股等的上市和上市变更(变更品种和数量等)等,另外还根据需要采取停止交易等措施。并且,如果上市证券丧失其作为上市证券的资格,就废止其上市。另一方面,为准确、迅速且公平地向投资者公开作为投资判断基础的证券内容、证券发行公司的财产和经营状态等,证券交易法规定了企业内容等的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制度)。东京证券交易所从完善证券交易法上的企业内容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贯彻信息披露制度的立场出发,针对应该披露的企业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披露方法等制定了相关准则,力争完全做到企业信息等的适时、准确披露(timely disclosure)。并且,构建可以更早更准确地发布所披露信息的实时披露系统(TDnet),从而使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得信息。
5. 交易参与者的管理
为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并充分发挥其公共作用,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市场进行证券买卖等的交易参与者需要保持高度的资质和良好的信用。为此,证券交易所在交易参与者取得交易资格时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导入了审查制度对交易参与者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进行检查。
(2007/8/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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